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刑事诉讼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02 21:04:47 打印 字号: | |

1.受理范围

第一审普通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刑事公诉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

2.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及法律规定的重大案件,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限:

(一)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期间;

(二)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责任编辑: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