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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问责任(立案庭制度)
  发布时间:2017-02-04 16:25:32 打印 字号: | |
  为改进立案信访窗口的工作作风,增强司法为民的意识,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根据内蒙高院、赤峰中院“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要求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立案信访窗口最先接待来访(来电)群众的工作人员,全程负责安排接待。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办理,职责范围外的事项,及时移交。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范围为立案信访窗口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第一接待人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时,职级高者为首问责任人员。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的职责

(一)对于来访群众提出的属于立案信访工作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准确地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搪塞或拖延办理时间;

(二)对于来访群众提出的不属于立案信访工作范围内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认真向来访群众说明原因,指引其到相关部门办理。

(三)首问责任人在答复来访群众提出的问题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准确答复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或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请示领导、部门给予准确答复。确实无法答复的,要向来访群众说明情况。

(四)对于来访群众提出对咨询、立案、申诉或申请再审中的重要事项,要做好书面记录。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违反首问负责制,影响办事质量和效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根据情节对首问责任人进行处理。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侯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