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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作者:石宝峰  发布时间:2017-02-10 16:09:25 打印 字号: | |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院主要任务是审判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我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二、机构设置情况

   我院现有独立编制机构1个,核算机构1个,内设非独立核算机构19个。编制人数为105人,2016年我单位年实有在编人数为98人,其中行政编制93人,事业编制5人,退休人员28人,另现有聘用人员54人,2017年拟新增聘用人员30人。

第二部分  2017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16年我单位年初预算收入为1122.14万元,年度决算收入为2118.47万元,2017年初收入预算为1675.15 万元,比2016年预算增加553.01万元,增加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及项目经费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一)部门预算收入情况说明

按照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2017年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安排预算控制数为1675.15万元,其中:

基本支出1120.90万元;其中在职人员工资918.60万元,公务交通补贴63.50万元,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29.60万元,日常公用经费109.20万元。

项目支出554.25 万元,其中自治区本级安排356.25万元,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资金198万元。项目支出中业务装备经费130.65万元,办案业务费423.60万元。

(二)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总体预算安排情况。2017年支出预算编制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的要求,根据财政部2017年政府收支科目规定,分类安排情况如下:

   1、安排基本支出1120.90万元,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其中在职人员经费918.60万元,公用支出202.30万元,其中包括公务交通补贴及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

   2、安排项目支出554.25万元,其中:业务装备经费预计支出130.65万元。预计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及专用设备购置;办案业务费预计支出423.60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差旅费、聘用人员劳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邮电费、被装购置等。

三、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无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算83.00万元,比上年预算89.50减少6.50万元,下降7.26%。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用无预算支出,比上年预算数无增减。

2、公务接待费12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9.5万元,主要原因预计公务接待任务增加。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71.00万元,比上年预算87万元减少16.00万元,下降18.39%。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无预算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1.00万元,比上年预算37.00万元增加34万元,增加主要是办案数量增加,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用增加。

第三部分 其他公开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7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202.30万元,机关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政府采购预算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预算业务装备经费支出130.35万元,用于办公设备购置及专用设备购置。

三、国有资产车辆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6年末,共有车辆21辆, 其中:执法执勤用车19辆,机要通信应急车辆2辆。

四、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本年无重点项目。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是指自治区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 :是指除上述“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指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上年结转:是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共用支出。

八、项目支出:是指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九、“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十、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业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责任编辑:谭国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