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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情生子 法院判由母亲抚养
作者:孙志玲  发布时间:2015-06-04 10:14:10 打印 字号: | |
  近日,元宝山区法院受理一起一夜情生子的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非婚生子刘小(化名)随其母亲一起生活。

  刘某(男)与兰某(女)均系元宝山区人。兰某系离异的单身女人,内退居家,有一个女儿随其父亲生活;刘某另有家庭妻女,以在元宝山区附近做小买卖为生,其女儿也已上大学。刘、兰两人虽已至中年,但经常网聊,某日,相约在一偏僻的小旅店发生一夜情,不久后,兰某发现自己怀孕,经与刘某联系,二人分别出于排遣寂寞和中年无子的考虑,决定生下孩子。

  刘小出生后,由母亲兰某照顾抚养,刘某经常看望,积极提供经济支持。三个月后,兰某发现刘某始终没有与自己和孩子共同生活的打算,感到刘某一直在巧言哄骗自己,两人发生争吵,刘某从此将儿子刘小抱回自己家中抚养。孩子还小,兰某非常惦念,刘某抱走后一直不许兰某看望,对兰某说,孩子小,让人知道他的身份,对他的成长不利。刘某行踪不定,孩子抱回去一直由刘某妻子看顾,兰某性格软弱,也感到自己身份尴尬,不敢上门讨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刘小随自己生活。

法院几次调解,刘某主张妻子范某非常喜爱孩子,自己经济条件也好过兰某,可以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并大声斥责兰某,不为孩子着想,坚持由自己进行抚养。考虑是抚养关系案件,法院反复调解,刘某勉强同意一年由兰某看望孩子两次。兰某称自己要先看一次孩子,才能同意调解。几日后,刘某果然不同意兰某看望,称妻子会不高兴,邻居知道了也不好。双方无法达成调解。

  元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兰某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有稳定的住处及收入,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如果不存在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理由,一般随母方生活。刘小尚未满一周岁,且被告刘某有一女儿,原告身边无子女,被告又不同意原告行使探视权,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等方面考虑,判决刘小随其母亲兰某一起生活。
责任编辑:谭国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