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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正材料告知书
补正材料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05-14 17:00:27 打印 字号: |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补正材料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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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现告知你在七日内补正以下标记材料,本院将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起诉(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补正 内容

1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 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5 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6 授权委托书、出庭函原件

7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9

10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责任编辑:侯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