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补正材料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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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现告知你在七日内补正以下标记材料,本院将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决定是否立案,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本次起诉(申请)。
序号 材料名称 补正 内容
1 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2 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
5 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6 授权委托书、出庭函原件
7 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 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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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送达回执
受送达人 送达文书 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