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登记立案材料收据
序号 材料名称 类型 份数 页数 备注
1 起诉书/申请书 原件
2 自然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核对无异
3 法人/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复印件
5 授权委托书 原件
6 代理人身份证明 复印件
7 结婚证 复印件
8 证据材料 复印件
9
10
说明: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之规定,代理人身份证明包括:(1)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3)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4)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5)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2、以上标记(√)内容为本院收到的材料。
收件人: 收到时间: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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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回执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已向我出具本收据。
当事人(代理人):
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