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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通知书(离婚纠纷)
受理案件通知书(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5-03-18 16:43:47 打印 字号: | |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

你的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受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向本院立案庭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四、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五、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七、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

  年  月  日
责任编辑:侯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