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诉讼风险告知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1.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移送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2.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随意扩大范围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法院不予审理。
4.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后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5.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6.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证据除外。
7.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8.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或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的,会导致人民法院无法及时送达,使案件审理时间延长。
9.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10.为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当事人可以申请诉前或诉讼中财产保全,并应当按规定提供财产担保、交纳保全费用。未按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11.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地址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情况的,申请人将承担案件不能及时执行的风险。
13.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将依法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14.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或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不能执行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